第154期■發送日期:2020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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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提醒: 1. 個人或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之期限至110年8月14日止,請把握申請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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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之營利事業,應如何填報自政府領取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補助款? 1-2)營利事業因列報出售房地交易損失,致申報純益率未達擴大書審要點純益率標準者,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 1-3)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2、營業稅
2-2)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間無差額,且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3、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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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遺產及贈與稅
4-1)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未辦妥移轉登記且有未收取土地款,繼承人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5、其他稅制
5-3)如將陽台封閉使用,將會課徵房屋稅 5-4)區分所有權建物共同使用之停車位登記編號後調換位置,如權利範圍不變,免申報繳納契稅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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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1-1)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之營利事業,應如何填報自政府領取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補助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時有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之營利事業來電詢問,109年度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自政府領取免納所得稅的補助款,其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該如何填寫?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該金額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 █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850萬元,利息收入為1萬元,其適用之行業別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該年度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依紓困條例規定,向政府申請並領取補助款20萬元,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再自行依法帳外調整減除該補助款20萬元,故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申報營業收入淨額為850萬元,非營業收入總額為1萬元,全年所得額為51萬6百元【(營業收入淨額850萬元+非營業收入總額1萬元)*擴大書審純益率6%】。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妍伶科長;聯絡電話:07-7257500 1-2)營利事業因列報出售房地交易損失,致申報純益率未達擴大書審要點純益率標準者,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營利事業會計人員來電詢問,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純益率已達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標準純益率以上,惟加計出售房屋及土地交易損失後,申報純益率未達標準,是否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申報? 該局表示,擴大書審要點第2點所稱非營業收入,尚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因此土地及其定著物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規定單獨計算交易損益,出售之房地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者,則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計算損益。至營業收入淨額加非營業收入合計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已達擴大書審要點標準純益率以上,因扣除上述房地交易損失致純益率未達標準者,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 該局並提醒,倘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為不動產買賣,依據擴大書審要點第9點,不適用該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稽徵機關將另案核定所得額,故請營利事業注意申報方式,以免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鳳山分局陳松穗分局長;聯絡電話:07-7404020 1-3)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為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支付退休金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入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已無須依該法支付或已無適用同法退休制度之員工,如仍有剩餘時營利事業於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剩餘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時,應轉列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 該局舉例說明: 近日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已向主管機關結清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90餘萬元,惟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經該局查獲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剩餘款時,務必記得列報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以避免造成短漏報所得之情事。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宋審核員;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2 2、營業稅
2-1)診所兼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眼科診所銷售眼鏡、皮膚科診所銷售保養品及動物醫院銷售寵物用品、提供寵物美容服務等,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指出,坊間部分眼科診所除作眼疾之治療以外,同時兼銷售眼鏡等相關產品,因診所銷售眼鏡之行為,已超出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應就銷售眼鏡部分,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類此型態如皮膚科診所兼營保養品銷售、牙醫診所兼營牙膏、牙刷銷售及動物醫院兼營寵物用品銷售、寵物美容、寵物旅社等業務,皆應依規定就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2510 2-2)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間無差額,且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係受他人委託代收轉付款項,貨物或勞務實際買受人應為委託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如符合收取轉付間無差額及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等要件,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受乙公司委託向飯店訂房,並取得乙公司支付款項轉付飯店,若甲公司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飯店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載明為乙公司,則甲公司將該統一發票交付與乙公司時,免就其取得乙公司支付之款項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另丙公司受國外A公司委託代向丁公司簽訂購買勞務契約並代墊款項,若丁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載明為丙公司,因未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丙公司仍應於取得國外A公司支付款項時,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與國外A公司,並列入其銷售額申報。 該局提醒,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未符合上開規定而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開統一發票且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機2550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出售未保存登記房屋交易所得之申報期限
甲君來電詢問,其於107年購入之自住房地打算出售,但房屋未有保存登記,則房地交易所得稅的申報期限應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原則上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不過如房屋為未保存登記者,則其交易日應按「訂定買賣契約日」認定。本案甲君同時出售土地及該土地上未保存登記的房屋,因土地及房屋的交易日是分別按「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及「訂定買賣契約日」認定,致申報期限不同,基於簡政便民,得以「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原則上會晚於「訂定買賣契約日」)的次日起算30日為申報期限,一併辦理申報納稅。 另該局提醒,甲君出售該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申報期限內填具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相關資料,如有應納稅額者,則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辦理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林股長;聯絡電話:06-2223111轉8071 3-2)民眾領取投資公司分配之股利,如經扣取補充保費,仍應依股利憑單所載股利總額,列報營利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自投資公司所獲分配之股利,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之營利所得,雖經扣取補充保費致實際匯入所得人帳戶之金額少於股利憑單金額,仍應依股利憑單所載股利總額,列入取得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 該局舉例說明: 甲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A公司營利所得606,795元,經該局依股利總額核定營利所得618,610元,補徵應納稅額2,363元。甲君主張當年度A公司實際匯入股利金額為606,795元,應以實際入帳金額核定營利所得云云,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略以,查甲君於107年度取得A公司獲配股東股利總額為618,610元,扣減補充保費11,815元,實發金額606,795元。次查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扣費義務人給付股利所得單次給付金額達20,000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是該補充保費11,815元仍屬核定營利所得之範疇,甲君既獲配上開股利618,610元,即應以之申報營利所得,至所獲分配之股利有無扣取補充保費或扣取多少,尚不影響營利所得之核定,原核定並無不合,而駁回其復查。甲君循序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如經公司依規定扣取補充保費,仍應依股利憑單所載之股利總額,計入取得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3-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29日審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房地合一稅2.0)稅
為防杜房市短期炒作,維護居住正義,遏止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並穩定產業經濟及金融,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行政院版房地合一稅2.0修正草案),29日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併同各委員、黨團版本審查完竣。在朝野立委具高度共識下,上開修正草案除第24條之5依吳秉叡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第126條保留送朝野黨團協商外,其餘修正條文依行政院版本審查通過。 上開修正草案第24條之5修正動議係將營利事業非自願性房地交易及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交易,維持按20%稅率課稅。至施行日期(修正草案第126條),朝野委員尚有不同意見,對於本次修法是否公布後立即實施,或於法律明定施行日期或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保留送請朝野黨團協商決定。 另外界關注以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於施行日以後交易者,按房地合一稅2.0課稅,是否有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之問題,財政部表示: 一、施行日前已出售房地案件,應按修法前房地合一稅1.0課稅,不會受到房地合一稅2.0的影響,沒有溯及既往問題。 二、依110年3月25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公聽會法律學者專家意見,均認為房地合一稅2.0針對法律施行日以後交易案件課稅,並非法律上真正的溯及既往;又依據大法官解釋,是否受信賴保護原則保障,須視立法目的及社會公益,房地合一稅2.0立法目的在於防杜炒房,維護居住正義,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疑慮偏低。 財政部表示,29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通過之房地合一稅2.0重點如下: 一、修正重點: (一)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抑制個人短期炒作不動產。個人交易持有房地2年以內,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 (二)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抑制營利事業短期炒作不動產,並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規避稅負。營利事業交易持有房地在2年以內,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 5年,稅率35% ;持有房地超過5年,稅率20% 。 (三)交易預售屋、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為房地交易,納入課稅,防杜藉由不同交易型態炒作房地產規避稅負。 二、下列各項不受修法影響: (一)維持20%稅率者
1.個人及營利事業非自願因素房地交易。 2.個人及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交易。 3.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 (二)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超過6年之交易,維持稅率10%及免稅額度400萬元。 該部將配合立法院審議結果,儘速訂定子法規及申報書表,責成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並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使房地合一稅2.0順利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緒奕(營利事業所得稅)、吳科長秀琳(個人綜合所得稅); 聯絡電話:02-2322-8118、02-2322-8423 4、遺產及贈與稅4-1)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未辦妥移轉登記且有未收取土地款,繼承人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迄至死亡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予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書並已收取部分價款,惟至死亡時未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予買受人,因土地所有權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以土地公告現值併入遺產課稅;又因對土地買受人負有履行過戶移轉義務,故可將同額的土地價值列報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至如果有應收未收之土地尾款,則屬被繼承人之債權,必須併入遺產課稅。 █ 該局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甲君生前與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將公告現值1,200萬元之土地以2,500萬元出售予乙君,至甲君死亡日止,尚有尾款500萬元未收取,該土地亦尚未辦理移轉登記予乙君。甲君之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列報甲君已出售尚未過戶之土地價值1,200萬元,嗣繼承人提供甲君死亡前簽訂之土地買賣契約書,經該局核認繼承人負有交付乙君土地之義務,將同額的土地價值1,200萬元認列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另甲君之應收尚未收取土地交易價款500萬元,則屬被繼承人的債權,應併入遺產列報於債權項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是否有在生前出售財產,而至死亡時尚未辦妥移轉登記及尾款尚未收取之情形,若發現未列入遺產總額,應立即補報遺產稅,以免遭補徵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洪審核員;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908 5、其他稅制
5-1)拍賣取得之股票,應依規定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人透過法院拍賣取得公司發行之股票,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拍定人(即投資人)應於拍定當日按拍定價格代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提醒,民眾未依規定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人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審查三科蘇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5-2)欠稅得由第三人提供財產作為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其因欠繳應納稅捐,財產遭禁止處分登記後,得由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欠稅,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倘義務人有移轉該不動產之需要,依據財政部71年1月19日台財稅第30397號函釋規定,得由第三人提供足以保全欠繳稅捐之財產作為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 該局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滯欠贈與稅,該局就其所有相當於欠稅數額價值之A土地,函請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近日甲君有移轉A土地之需求,惟其名下又無符合規定之其他財產可作為擔保,經該局輔導,甲君亦可提供第三人相當欠稅額價值之財產作為擔保。嗣甲君向該局申請就其友人乙君所有之不動產B土地作為擔保,經審酌B土地無設定抵押權、價值足資保全甲君欠繳稅款,且乙君有出具同意擔保書,該局於辦竣擔保程序後,隨即函請地政機關塗銷A土地之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移轉被禁止處分不動產之需要,得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2016 5-3)如將陽台封閉使用,將會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價高漲,民眾可購買的房屋坪數減少,有些人會將陽台封閉使用,雖可以增加室內活動空間,但是房屋稅也會因此增加喔!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在陽台加蓋鋁窗或其他遮蔽物,並將主建物之外牆拆除,讓主建物及陽台連貫使用,原來陽台的窗牆因合併成為建築物的外牆,所以陽台面積將會併入主建物的面積,並按合併後的面積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增建、改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5-4)區分所有權建物共同使用之停車位登記編號後調換位置,如權利範圍不變,免申報繳納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在同一棟大樓內不同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之停車位,已辦理編號登記者,嗣後其相關所有權人互為調換分管使用位置,如該交換車位之權利範圍不變者,其申請停車位編號變更登記,非屬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免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車位交換若持分範圍之比例有所變動者,其持分比率增加之一方,應就其比例增加原因(如買賣、贈與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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